交通着装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着装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体现交通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交通系统执法人员着装整齐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具有交通执法资格、取得交通执法证件,并经市局审批认定的着装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局负责交通执法制服及其标志的制作、发放、管理,各部门不得擅自制作、发放执法制服和标志。
第四条 负有执法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有权对交通执法人员着装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交通执法人员着装的程序是:
(一)本单位向市局提出申请;
(二)由市局法制部门对拟着装人员进行资质认定,认定合格的市局签署资质认定合格意见,申请单位填写《北京市交通执法人员着装审批表》。报市局审批。认定不合格的,市局予以认定不合格答复;
(三)市局对《北京市交通执法人员着装审批表》签署意见。
第六条 交通执法人员执行交通执法检查任务时(特殊任务除外),应当统一着装。应保证执法制服整洁,肩章等执法标志齐全。
第七条 交通执法人员着装应规范,男同志不准留长发、胡须,女同志着装时不准留披肩发、不准戴耳环、化浓妆。着春秋装时,必须穿制服衬衣、打领带。着装必须上下装统一,不准与其他服装混穿。风纪扣必须系好,不准开襟。外出必须带帽子。
第八条 交通执法人员应按照市局统一要求进行季节换装,季节换装原则:每年4月15日着春秋装;6月15日着夏装;10月1日着春秋装;11月15日着冬装。因气候原因,经局法制部门批准备案后,可适当调整换装时间。
第九条 交通执法制服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更换,由市局后勤服务中心具体办理。
第十条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交通执法制服费用的的10%由个人负担,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交通执法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颁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