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颖颖女装网,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标称100%聚酯纤维的连衣裙被检出氨纶,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是否可以获法院支持?

作者:颖颖女装网
文章来源:本站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商店应为李先生退货并承担检测费用,但对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庭审中,百货公司首先对李先生的购买动机提出了质疑,认为其在两天内连续购买三件同款连衣裙,并非普通的消费者。百货公司辩称,氨纶和聚酯纤维都是用于服装里料的原材料,使用氨纶的目的是增加服饰的舒适性和美观度,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销售企业均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主观故意。

  审理中,法官查阅了国家质检总局等制定的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国家标准,其中规定,当产品含有的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且其总含量小于等于5%时,可使用“100%”,并说明“××纤维”除外。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服装里料中含有的3.3%氨纶属弹性纤维,根据国家规定可标注为100%聚酯纤维,并说明弹性纤维除外,但涉案服装未按要求对含有微量氨纶作出除外说明,该行为属不符合国家关于纤维含量标识规定的行为。百货公司在其销售衣物的纤维含量标识上存在瑕疵,理应退还消费者货款。但百货公司并无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对李先生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涉案连衣裙材质与标识不符,但不构成欺诈。首先,聚酯纤维属相对廉价的纺织纤维,而氨纶为弹性纤维,其市场售价远高于聚酯纤维,百货公司并不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其次,氨纶和聚酯纤维都是国家允许用于服装面料及里料的纺织纤维,以普通消费者对于纺织纤维的认知水平,并不会仅因标牌上标识的纤维含量是100%聚酯纤维而进行消费。同时,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连衣裙前应经过试穿,李先生连续两天购买三件同款连衣裙,证实其在试穿后没有任何不适,不属于受误导而消费。

  李先生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涉案衣物的纤维含量进行检验,是证明涉案衣物纤维含量的标识与实际含量是否一致的必经环节,且检验结果也证明标识存在瑕疵,因此检测费应由百货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标称100%聚酯纤维的连衣裙被检出氨纶,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是否可以获法院支持?

  

标称100%聚酯纤维的连衣裙被检出氨纶,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是否可以获法院支持?

来源: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本文由颖颖女装网编辑,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